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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268号文注册。
2、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01月05日至2015年01月23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易系统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9、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基金一定盈利,也不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
基金代码:A类000932;C类000933。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债、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01月05日至2015年01月23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和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